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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第二稿草案”),删除了争议最大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便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第46条,并对涉及集体管理组织和网络侵权的第48、60、69条也作出相应修改(详见本报昨日A6版)。著名音乐人陈小奇在微博表示:“前段时间音乐人的努力算是没白费!可见团结还是有力量的!”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46条的内容引发了音乐人的强烈反弹。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此次公布的第二稿草案中,这一条被删除。有业内人士举例称:“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法律界人士陈北元则说:“著作权法修改第二稿进步不少,但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如集体管理组织之设立,仍然没有竞争性条款,容易导致一家垄断、一家独大,缺乏制约机制。”(谷体伟)
谷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