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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春播前,辽宁省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公主陵村村民刘某在白某经营的化肥商店购买佳木斯一化肥厂生产的化肥16袋,付款2160元。可是等到玉米出苗时却让刘某着急了。刘某耕种的32亩玉米苗生长特别缓慢,别人家的玉米都长到1米了,他家的玉米苗还不到50厘米。“施用了化肥却没见效,一定是化肥出了问题。”刘某只好采取补救措施,又购买六国复合肥16袋,支出2560元,尿素16袋,支出2240元。但秋收仍然造成减产。
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检测,白某经销的化肥所检项目不符合指标规定。后来,经专家鉴定,刘某耕种的玉米平均亩产为591.1斤,法库县玉米平均亩产为1500斤。为此,刘某将化肥销售商白某告上法庭。经鉴定,白某经销的化肥所检项不符合指标规定,因此可认定白某经销化肥质量存在缺陷致刘某耕种的玉米减产。
据此,法院判令白某退还刘某化肥款2160元,赔偿刘某玉米减产损失2.4万余元,赔偿刘某采取补救措施费用4800元,鉴定费2000元由白某负担。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涉及农资产品质量问题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邵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