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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霖萍李武岐
小吴在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一家毛纺加工厂打工。6月1日,小吴在中午休息后准备开工时突然摔倒在地,不省人事。6月5日凌晨,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小吴为猝死,并有癫痫病史。
小吴今年才22岁,是家中长子。事发后,吴父和家属从老家赶到海宁,悲痛之余他们向厂主提出,按照工伤标准赔偿68万元。
企业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小吴的抢救时间已远远超过48小时,所以不能认定是工伤。企业只能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支付丧葬补助费4000元、抚恤费1万元;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按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赔偿金额的巨大差距,让双方的协商一下子陷入僵局。
尖山司法所所长助理竺修远听说此事后,主动找到吴父,表示愿意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利。随后,他向工厂、工人、劳动部门详细了解了企业的管理情况,发现工人们经常加班加点,业务忙的时候,一天连续工作11小时,有时候还要通宵加班。
竺修远觉得,认定小吴死亡原因仅凭目前的医院诊断还不够,真正死因一般要通过尸检才能确认。“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加班超时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如果通过尸检发现吴某死亡原因与加班超时引起劳累过度有关,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竺修远的这番话,戳到了企业的软肋。企业表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让步。
近日,在竺修远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企业同意赔偿小吴家属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