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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坚持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从宽政策,积极探索实施非羁押诉讼机制,严把案件入口关、审查关、出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强化案前审查机制,把好“入口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建议适用非羁押诉讼,对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机关将案件提请审查逮捕前,由侦查办案人员携带案卷到侦监部门,由内勤对案件情况进行先期审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及案件证据问题,与侦查机关就案件有无逮捕必要性、证据等问题初步交换意见,提出是否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意见,先后建议侦查机关适用非羁押诉讼直接移送审查起诉9件11人,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侦查机关适用非羁押诉讼案件数量,把好了刑事案件“入口关”。
二、严格非羁押诉讼条件,把好“审查关”。细化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四类案件,掌握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和条件,依法适用构罪无逮捕必要29件49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9件11人,确保了办案效果。一是对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如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未遂犯、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适用非羁押诉讼;二是对轻伤害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适用非羁押诉讼;三是对情节较轻的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类案件,具有全部或部分退赃、退赔、主动投案等从轻情节的,适用非羁押诉讼;四是对情节较轻的收赃类案件,犯罪态度较好的,适用非羁押诉讼。在此标准上,该院要求承办人在办案时多方分析,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收集固定,是否存在翻供、串供可能,如果确认无妨碍诉讼进行的因素,即可提出适用非羁押诉讼具体意见及理由,并经科室讨论后,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以此来规范非羁押诉讼行为。
三、完善案件衔接机制,把好“出口关”。为解决非羁押诉讼中前后脱节不连贯、各自为政把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该院在内部统一侦监、公诉两部门对是否实行非羁押诉讼的认识,规范非羁押诉讼的程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互相通报实行非羁押诉讼的具体案件,确保案件顺利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同时实现案件材料、信息资料等情况的全面共享,缩短非羁押诉讼案件在检察机关停留的时间。在外部,通过加强和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使各方形成统一认识,在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及条件上达成一致意见,完善非羁押诉讼工作的衔接问题,解决非羁押诉讼流程梗阻,最终确保非羁押诉讼的顺利实施。
(作者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