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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娄底市孙水河公园,27岁的邓锦杰为了营救溺水的一家三口,因体力不支命丧河中,被救者不仅没有实施营救或是打电话报警,反而选择默然离开,其中一被救女士临走还抛下一句被指为“丧尽天良”的话“关我屁事”。消息一经媒体报道,立刻激起舆论愤怒,人们在为奋不顾身的救人英雄邓锦杰表示敬意的同时,对被救一家三口不仅“知恩不报”甚至冷漠无情的行为给予了严厉声讨,甚至有网友发起“人肉”来搜索这无情无义的一家三口,知名评论员邓海建昨日在南都发表文章却表达了不一样的观点。
邓海建在文章中说,落水者被救起,“道德”却还在“水中”。既然“常回家看看”能立法,但对见死不救依然不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制,对诸如此类冷漠的被救者,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找到这一家三口又能怎样,人们除了道德声讨聊以解气之外,最多不过是承担施救者的“经济损失”,不仅无助于弘扬社会正气,更会让见义勇为者心寒。文章建议对被救后扬长而去的冷漠者,不仅要承担其民事补偿的责任,更要立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将其公开曝光,列入社会诚信体系,使其事事难办,处处受阻;是公务人员的,一律开除。唯有此,才能救赎“道德落水者”,不再让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护佑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
确实,无论从政府对邓锦杰见义勇为的认定,还是出于道德良知对见义勇为者表示感谢,再或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发扬,被救一家三口都不应该选择离开,更不应当抛出“关我屁事”的冷漠,但是,作为被救的一家三口,他们既是事件的受益者,同样也是事件的“受害者”,他们不仅要承担更多社会道德义务,为施救者提供见义勇为的证词,帮助施救者家庭申请见义勇为荣誉和奖励,还要表示一下足以让周围落泪的感谢,另外,按照相关规定,如果邓锦杰家属提出索赔,这包括公园管理方和这一家三口就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而且作为“受益者”不能有任何拒绝或是“讨价还价”,否则,依然会招来社会和公众的指责,某些冷漠通常都与利益得失有关,一家三口被救后默然离开并抛出“关我屁事”的冷话,何尝又不是为了逃避这些责任和经济补偿呢?
笔者相信所有声讨者并且要求被救者现身的网友都是出于正义,但是,当政府对见义勇为还只局限于表彰和奖励,法律还只作为单一裁判的时候,作为无辜中收益的被救一家,他们不仅要承担起收益的“幸福”角色,还要面临可能数目不菲的赔偿,在道德和经济利益的权衡中,相信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选择前者,找到这一家三口,或可以平息人们的愤怒,或可以给见义勇为者家属带来一些安慰,而给邓锦杰一家所带来的伤害以及对见义勇为精神的鼓励不会起到任何实际意义。
实际上,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奖励以及道义补偿,都应当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政府所授予的荣誉及一定的经济奖励固然可以促进见义勇为精神的发扬,但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弥补见义勇为者实际所受到的损失,而见义勇为者也只能靠被动的接受社会资助,被救者(或是受益者)由于家庭经济有限,在用言语难以表示感谢,因为惧怕被追究补偿往往选择逃避或干脆不认帐,类似一家三口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媒体报道中人们并不鲜见。
笔者以为,见义勇为是体现公德良知的社会正气,政府不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还应有更多的担当,规定让“受益者”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给予补偿,本身就值得斟酌,说到底,见义勇为体现的是公民崇高的道德情操,是对社会的“公益”行为,政府不仅要给与表彰和鼓励,更应当承担起补偿损失的责任,而见义勇为的“受益者”,表面上看是见义勇为者的直接“恩赐”,实际上他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示感谢,实际上也是对社会文明进步,对政府弘扬正气的感谢,政府理当为“受益者”承担起补偿见义勇为者损失的责任,如此,不仅能够避免被救者“默然离开”的尴尬,让更多的“受益者”由衷的说一声谢谢,也才能完全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而政府对见义勇为者无论是表彰奖励还是慷慨资助,不只是让公众体会到政府对见义勇为的责任担当,正如邓海建先生文章最后所说能护佑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