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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韶关讯(记者卜瑜通讯员汪次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该院对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陈世平受贿181万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世平先后担任仁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翁源县委副书记、翁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翁源县委书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调研员等职。
199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世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181.4万元。据此,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世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赃款人民币18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世平不服,他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与翁源县某水电站股东梁某仁是借贷关系,并写有借据给梁某仁,注明是某公司的工程投资款,原判认定其收受梁某仁100万元干股不符合事实。
韶关中院终审认为,梁某仁为感谢陈世平对其帮忙照顾,以“合作”开办公司为名,由其出资100万元,让陈世平成为某公司股东。而陈世平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了这100万元,应以受贿论处。
为此,韶关中院决定驳回陈世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