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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童剑)身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以该公司名义为担保,向他人“借”了4000万元用于个人还债。7月9日,杨云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原本生意做得不错的杨云松因为沉溺赌博和投资不慎,到2011年6月已欠下外债2.5亿余元。为了还债,杨云松决定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钱”。为此,他私刻了自己任股东的某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准备用于担保借款合同。
今年1月至2月,杨云松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生意伙伴介绍的张某和金某提出借款2000万元,分别承诺每月利息50万元和80万元。张某和金某在与杨云松签借款合同之前,四处打听了他的资产情况,得知他在某房地产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便爽快地答应借钱给他,条件是要求公司担保。于是,杨云松以公司的名义作担保,并在担保书上盖上了他私刻的公司印章,诱使张某和金某签下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