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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钟亚雅通讯员韦华生温远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还能否就其损失继续索赔?前不久,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协调律师事务所为一对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并支持起诉,法院判令数名被告连带赔偿陈志伟、黄艳华夫妇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
2010年3月28日15时许,5岁的黄陈鹏带着3岁的妹妹陈非雪与另一小伙伴在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附近张德旷经营的石灰场玩耍时,因该石灰场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也无人看守,导致黄陈鹏兄妹二人不慎溺亡。张德旷在发现被害人陈非雪尸体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尸体扔进铁山河。张德旷的妻妹俞美玲在明知上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帮助张德旷逃避责任,予以包庇,导致张德旷携家外逃移居美国无法对其进行追究。广州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0年12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对俞美玲以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陈鹏兄妹的父母陈志伟、黄艳华夫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2月28日,俞美玲被花都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庭后,因俞美玲家境困难,在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后取得原告夫妻俩谅解,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俞美玲是个单身母亲,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陈志伟夫妇是从湖南省攸县来花都的打工者,尽管生活困难,但他们也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表达诉求。花都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办案检察官遂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该院民行部门,由民行科协调某律师事务所为陈志伟夫妇提供法律援助。
2011年6月,陈志伟对张德旷一家及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提起人身伤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儿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万余元,并向花都区检察院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该院经审查认为,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张德旷经营的石灰场没有采取适当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未成年人不慎溺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德旷一家、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三方连带赔偿原告29万余元的判决。
检察官说法
花都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松表示,虽然该案刑事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了赔偿,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但因石灰场的实际经营者张德旷已举家外逃脱离司法管辖,而新和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作为石灰场场地权属所有者和出租方,对经营者负有管理责任,检察机关有充分理由支持起诉,以确保被害人家属合法权益获得有效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