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大女儿以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为名,“0价款”买到父亲名下房产。二女儿将父亲、姐姐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侵犯原告合法继承权,判决该协议无效,大女儿须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到老父名下。
陈大爷今年75岁,有两个女儿。原有一套房产是2002年购买的,老伴去世后,房产未进行分割。2007年1月,大女儿找到他,称做生意需要资金,打算向银行贷款;因自己没有私产房抵押,请求父亲把这套房过户到她名下,等贷款办成后再过回来。后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价40万,但大女儿实际上没掏一分钱。
两个月后,二女儿知道了这件事。她认为房产里有作为母亲遗产的部分,因此不依不饶。陈大爷无奈,催促大女儿快点把房产过户回来。但大女儿表示,过户需缴纳一大笔税款,等五年以后再办。今年年初,五年期限已满,大女儿仍拒绝办理过户。
日前,二女儿将自己的父亲和大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将房屋登记恢复到父亲名下。庭审中,陈大爷表示,多年来一直要求大女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原状。大女儿则表示,过户房屋的事情妹妹知晓,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陈大爷与其妻的共同财产,其妻去世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二女儿,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二被告将房屋过户未征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过户行为应属无效。大女儿称原告知晓转让房屋一事,但未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恢复到陈大爷名下。(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