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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卖房,由于该房未能及时还清贷款注销银行抵押权,不仅房没卖成,还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居间服务费。红桥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还清银行房贷,其辩称居间方和买房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举证不足,应依约给付1万余元中介费。
今年2月中旬,市民吴某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将一套位于红桥区的住房卖给李某,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成交价为100万余元。由于该房早已抵押给了银行,现仍有贷款未清。吴某与李某经协商决定,于2月底还清贷款并注销该抵押权。吴某想通过某投资公司垫资给该房屋清贷,后因故未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最终告吹。由于吴某未在规定期限向房屋中介公司缴纳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将吴某告上法庭。
原告中介公司诉称,原告作为居间方,在本次交易中已尽到居间人的义务,促成了交易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享有报酬请求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中介服务费1万余元。
被告吴某辩称,因该房抵押给银行,被告没有处分该房的权利,原告和被告签订居间合同不合法。原告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居间义务,没有介绍清楚交易中买卖双方如何配合及相关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与原告有过口头协议,投资公司是原告介绍的,由原告陪同办理垫资;由于原告工作失误导致被告无法清贷,原告和买房人李某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李某三方所签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合法有效。被告与案外人李某买卖房屋过程中,在原告履行了居间义务后,由于被告原因未依约按期还清贷款并注销房屋抵押权,亦未支付给原告总房款100万余元的1%(即1万余元)的居间服务报酬,致使被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未能成交,是造成本案成诉的原因。被告负有过错责任,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理由,原告否认该事实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吴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万余元。(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