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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自己受到伤害,光医药费就花了3万多元,本来申请的11万元的各类损失费最终被法院驳回,仅判决赔偿19000元,而这一切均因为自己没系安全带。近日,包河区法院审理这起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12月17日上午,杨先生搭乘亲戚的车从包河大道高速出合肥,在高速公路行驶不久即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在连续追撞的过程中,杨先生额头部位受到撞击,伤势严重,住院治疗二十多天,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杨先生被认定为构成九级伤残。一怒之下,杨先生将连续追尾的两辆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发生多车追尾事故,但车辆发生的碰撞并非极其严重,且除杨先生外,并未发生其他人员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杨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安全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额头发生撞击,因此杨先生在车辆高速行驶中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已实际构成了其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故杨先生对自身的安全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综上,法院认为杨先生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9000余元的赔偿责任。
(张建本报记者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