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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自强诉称,被告李大庆为包工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日工资为100元。2012年3月29日,原告跟随被告在合肥市包河区某村拆房。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告从房屋上摔下来,致使头部受伤,伤口缝了六针。原告受伤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和误工损失,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67元。
被告李大庆辩称:原告马自强确实是在为被告的包工队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的,被告也已经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但原告受伤是因为其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在施工期间喝酒,影响了其自我保护能力和劳动能力,其对自己在施工期间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不同意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经包河法院调解,被告李大庆同意再赔偿马自强4000元,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