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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把自己的车辆借给朋友刘某使用,没想到却被根本不认识的王某给告到了法院,被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135元。合肥市包河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承担30%的责任,共赔偿王某6040.5元。
据王某介绍:2011年12月的一天,他和同学沙某等四五个人一块开车去合肥郊区游玩,一直玩到深夜,在回家途中,同学沙某驾车逆行撞到了树上,造成自己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支队处理,认定事故原因为同学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沙某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到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挫裂伤”,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135元。故要求租车人吴某、同学沙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被告吴某则辩称:他与本案的原告王某及驾车人沙某等人都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刘某向他借用租来的车辆办事,至于刘某又把车交给了何人,他毫不知情,也没有授意。而且据他了解,本案的原告王某是免费搭乘这辆车夜间旅游期间发生的事故,所以不应该将全部损失由各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是危险工具,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从租赁公司承租该肇事车辆,将车辆交给刘某使用,而刘某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刘某又将车辆交予沙某使用,导致事故的发生。吴某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庭审中,王某自愿放弃对沙某的赔偿请求,对此法院不持异议。遂判决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040.5元。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