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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乘坐超市免费班车途中不幸摔伤,在起诉超市并获赔5.8万余元的医疗、护理赔偿后,乘客再次诉诸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等共计5.5万余元。今天上午,蜀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上午9时10分,庭审开始,原被告双方均只有代理律师到庭。
据了解,2010年3月7日,原告吴先生从大兴镇坐合肥某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前往购物,返程时,途经大兴镇铁路口的时候,班车遇到了路面大坑,但司机没有减速行驶。吴先生被从座位上弹起来,头撞在车顶上。班车到站后,吴先生因为腰部剧痛无法起身,遂求助当班司机。司机将其背下车送往医院。吴先生被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
吴先生在住院期间,要求超市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但遭拒绝。于是,吴先生将超市和免费班车的车主某客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2011年4月,合肥市中院判决,超市向吴先生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58500.67元。今年6月,吴先生再次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等共计5.5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称,原告现第二次取固定钢板手术完成,治疗结束。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应依法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及二次手术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档案查询费等共计55875.32元。
被告代理人称,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多是2010年3、4月份,有重复计算的嫌疑,也有部分超出了诉讼时效。
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庭上,原告律师坚决表示,不同意调解。
直至休庭后,记者才获悉,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原告上午终于同意进行调解。目前,双方已经初步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同意原告全部赔偿要求。 (蜀民尔李雅婧夏幽兰李青本报记者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