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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群朋友吃过饭后,在饭店门前其中一人在背后议论另外一人,结果被议论者上前质问,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被议论者将对方打倒在地后狠踹其胸部,导致其肋骨折断数根,身上多处受伤。
2011年8月26日19时许,刘某、苏某等人在本市河西区江西路上的一家饭店内饮酒聚餐。当日22时几人出来后,刘某在饭店门前听到苏某在背后议论自己,遂上前质问,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其间,刘某将苏某踹倒在地,用脚猛踹苏某胸部数下,又将其压在身下用拳猛击。殴打中,苏某左侧7至12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其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系初犯,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所以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