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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7月16日讯(记者徐萌通讯员刘春磊冯宪印)为了偿还个人高利贷,男子张某冒用一公司法人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骗取刘某投资款158万元。近日,张某被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薛城经侦大队民警介绍,2010年9月份,刘某报案称张某以烟台某矿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张某拒不履行协议,投资款也不退还,后来张某就消失了。随后,薛城经侦大队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办案民警远赴大连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过讯问得知,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承包某集团总公司某铁矿有限公司1、2、3号井平巷掘进工程期间,冒用烟台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骗取刘某投资款158万元后逃匿。
经审查,薛城区人民法院于7月12日以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