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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颜新武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再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看了这则新闻,大多数民众的第一反应,就是这家航空公司太霸道了,如此“秋后算账”,明显是对乘客的“报复”。这样随意地将乘客拉入“黑名单”,会让很多无辜的乘客背上“黑锅”。
姑不论在这次“黑名单”事件中,民航公司处置的合理合法性如何,如果冷静地分析航空公司和乘客频频“掐架”的现象,就会发现,其背后的根源在于含混不清的法规。
首先是飞机延误赔偿的问题。飞机延误,成了许多乘客心中的“痛”。数据显示,仅2010年,国内各主要航空公司计划航班188.8万班次,不正常航班就达45.7万班次。因航班延误而造成的赔偿纠纷从未停止过。但是,乘客在何种情况下能获赔偿?赔偿多少?迄今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多数航空公司面对航班延误的赔偿,主要参考2004年6月民航总局发布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只是表明,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视具体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并没有制订统一的“赔偿标准”。在这起事件中,如果有一个针对飞机延误赔偿的专门法律法规,乘客依法依规索赔,航空公司依法依规赔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也无话可说,航空公司也断不敢公然违反法律法规,将乘客列入“黑名单”。
其次是“黑名单”问题。“黑名单”这个词公众并不陌生,国外有,国内更多。在我国的金融行业,对那些信用不佳者已经普遍使用,被视为市场信用成熟的标志之一。实际上,春秋航空对乘客使用“黑名单”从2007年已经开始。但是,“黑名单”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说白了只是一种潜规则。在这起事件中,一方面公民有自由出行的权利。《合同法》第289条就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将乘客拉入“黑名单”,剥夺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这种权力应该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另一方面,如果航空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或公共安全,使用潜规则,单方面将乘客列入“黑名单”,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乘客拉入“黑名单”?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而由航空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容易造成对“黑名单”的滥用,让乘客利益受损。
没有规范的地方就容易产生混乱。不厘清民航和乘客之间责权利的法律关系,不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航空公司和乘客吵架扯皮的事情就不会停止,类似的事件会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