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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一家公司办理贷款、倒贷业务中,收受该公司一副总经理为其每月偿还个人购买汽车贷款的“好处费”逾10万元,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在担任本市西青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负责为一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倒贷业务的职务之便,收受该贷款户副总经理唐某以替其每月偿还个人购买汽车贷款方式给予的好处费31笔,共计人民币104677元。2011年5月15日,蒋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蒋某将全部赃款退缴。
法庭认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