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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7月19日讯(记者王鹏) 18日,泰安市出台《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在城中村片区建设中,每户村民住宅的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
城中村片区政策中,拆除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每户村民住宅的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房屋安置,其他住宅按综合成本价给予补偿。
村(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确权登记手续时,房屋登记费、房产测绘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减半收取,上市交易时参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