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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
本报7月19日热线消息7月19日,本报C03版刊发了《8职工8年与他人同工不同酬,今被强行辞退河口区供电公司被曝“用工黑幕”》的报道。19日下午,东营市供电公司和河口区供电公司的负责人来报社说明情况,他们告诉记者,被辞退的周某某、毛某某等8人并非供电公司的员工,“他们是和河口区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记者后电话联系了当事人,他告诉记者,帖子所述没有虚假,“我们在河口区供电公司上了8年的班,怎么说不是他们的员工就不是了呢?”
19日,河口区供电公司向本报就该事件进行了澄清和说明。据河口供电公司负责人介绍,河口区供电公司自2000年8月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代管以来,正式职工入口一律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进行人员招聘,不存在自行招聘行为。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8人均属于河口区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人员。该公司属于河口供电公司员工集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供电公司的“多产”。8名被辞退人员与供电公司没有直接人事关系。被辞退的8人是2004年7月,河口区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部分用工人员,并与河口区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同时河口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口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书》,由河口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期限与上述时间相同。
2009年合同到期以后,河口区能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性质与河口区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因工作需要聘用部分市场化用工人员,上述8人又被该公司录用,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今年6月份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河口区能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通过送达、电话通知、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合同到期人员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但文中8人拒绝签收终止合同书,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提出与河口区供电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河口区供电公司正式职工工资待遇、补发赔偿金等不当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文中8人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享受正式职工工资待遇的条件。但河口区供电公司的负责人又承认,8年来供电公司在人员紧张时,会从工程公司抽人到电力公司帮忙,当时也为他们申请了电力公司内部的工作账号,但工资等一直是由工程公司负责发放。
下午18时左右,记者电话联系了一位当事人,“当时招聘的时候就是以供电公司的名义招的,合同是和工程公司签的。”据了解,虽然合同不是与供电公司签署,但8年来他们一直在河口区供电公司上班。“我们这8个人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有办公室秘书、政工部的、生产技术部的等等。”他告诉记者,在供电公司上班的前4、5年,工资是由供电公司发放的,后来的2、3年,工资才由工程公司发放。“我们的养老保险也是由供电公司交的。”
对于供电公司和工程公司的关系,供电公司负责人表示,工程公司是由供电公司员工集资成立的公司,有独立法人,和供电公司没有关系,是供电公司的“多产”。“不属于他的员工,他让我们在他那干什么活儿?”当事人疑惑,因为招聘进入公司至今一直在供电公司上班。当时招聘时还告诉他们,跟供电公司的员工一个待遇,再签订合同都不低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的工资标准。“工程公司就是供电公司的‘三产’,根本就是一个供电公司自己说了算的地方。”
三产:重化工企业、制造业为了安排下岗、脱岗人员,创办商业服务业,习惯叫三产。三产管理就是三产企业的计划和控制过程。
河口区供电公司负责人解释的多产为,有企业员工出资建立的公司,属于电力公司多产企业。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