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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教育办学秩序,近日,市教委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通知》,要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设义务教育阶段针对主办学校学生的文化补课班或变相的文化补课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及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公办学校不得以培训机构的名义收取学费
按照市教委的相关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变更等事项由学校所辖区县教育局审批管理;高自考助学机构的设置审批、变更等事项由学校所辖区县教育局、天津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管理。未经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的要求,要做到有独立的办学场所、独立的教师队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成公办学校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地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设义务教育阶段针对主办学校学生的文化补课班或变相的文化补课班;不得将公办学校本该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艺术、体育以及正常的学生课余活动,转为由其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公办学校不得以培训机构的名义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事项。有关新闻媒体在刊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时,要认真核查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简章,并保证对刊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责。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及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根据本市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确定年检的重点内容,认真核查,并在此项工作结束后,于招生工作前期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本区县所有民办学校的年检结果。
区县要加大对本辖区内所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将其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重新核准并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性质、培训内容和受训范围,对在职业培训、社会考试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的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予以停止办学的处理;对整改不力、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记者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