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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盗窃案件庭审中,市中级法院采纳市检察院量刑建议,被告人叶某应具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得到认定,该案获当庭改判,从而使被告人叶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14次,盗窃数额共计36156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叶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为其真实年龄与户口年龄不一致,实际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接市中级法院阅卷通知后,市检察院十分重视。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此案卷宗材料时,发现叶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均未提出其年龄问题,因此案卷中没有任何证实上诉理由的证据显示。但是,被告人为何又在上诉中提出年龄问题呢?本着对被告人高度负责精神,检察人员两次前往叶某居住地的村委会、派出所和教委等部门,走访相关证人,调查了解其户籍登记情况和第一次入读小学年龄登记情况。结果发现其家庭户籍登记叶的出生日期为1990年3月15日,其姐姐出生日期为1989年2月10日,其妹妹出生日期为1991年1月2日,三人间年龄差距很小,尤其叶与其妹出生时间相差不到10个月,显然不符合通常情况下人的正常生育规律。而叶某第一次入小学登记的出生年月却为1993年11月,其妹与叶同年入学,登记的出生年月为1995年4月,均与户籍年龄不符。叶某究竟何时出生?面对截然不同又自相矛盾的两份记录,检察人员带着疑问,再次走访询问了叶某的一些亲属和村干部。他们证实:叶某的实际出生日期应为1992年12月27日。因在家中自然生育,没有出生证明,户口登记则是在出生几年之后。报户口时将年龄报大是为少缴超计划生育罚款,因为根据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年龄距离罚款时间越近罚得越多,距离较远则罚的相对较少,所以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时有意将叶某姊妹三人年龄不同程度报大。
因此,在二次庭审中,检察官当庭发表出庭意见指出:我们认为在其户籍年龄有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认定其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证据不充分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推定其作案时应为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
检察官的出庭意见和量刑建议被二审法庭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改判叶某有期徒刑六年。
点评:从七年十一个月到六年,表面看,不过是作了一个改判,减少了一年十一个月的刑期,可是这个改判却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事实的尊重,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与维护。从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来看,检察官并未因案卷中没有相关记录就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为了解被告人叶某的真实年龄,两次深入叶某的出生地调查走访,在忽大忽小的年龄迷雾中,求证事实真相,并依据事实提出出庭意见和合理的量刑建议,最终改判。此案虽普通,可是由这个普通的案件,却让人看到了检察官严肃认真依法办案的精神。看到了重新修订后的刑诉法虽未正式实施,可是刑诉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却已在司法机关的实际执法活动中体现。
陈胜黄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