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蒋宏宁通讯员任静)7月19日上午,灵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赶赴自治区人民医院,在血液科病房内设立法庭,公开对韩某盗窃一案进行审理,经合议庭成员合议后一致决议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介绍,韩某系灵武市东塔镇人,自幼不读书,长大后也无业可就。从2003年至2009年,因吸食毒品多次被灵武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2月17日14时许,韩某窜至灵武市湖景商业街广场某KTV门前,见门口停放着一辆铃木牌轿车,且车门未锁,遂到该车旁,发现该车副驾驶座位上放有一橘红色女士皮包。韩某将车内橘红色皮包盗走,并从包内取走现金12000元后将包丢弃。当日23时,韩某被灵武市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获被盗赃款9400元,后经韩某指认,在灵武市老汽车站对面巷子内一台球室二楼外窗台处,将其盗窃的橘红色女士皮包起获,内装铂金项链一条,中兴牌N760型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三张等物品,经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13359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及物品已返还失主)。7月18日,韩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韩某身患丙肝等多种传染病,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行动不便。于是,灵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决定将法庭搬进病房,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在开庭过程中,对于上述事实韩某均无异议。法院认为,韩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3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