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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崔虹)昨天,《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金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并于当年3月1日起施行。”陈金玉介绍,此次交给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的《条例(草案)》,与正在施行的《办法》相比,是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阶次有了提升”。陈金玉说,不仅如此,内容上增加了三章三十四条,从此更加细化,也更具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法行为。”陈金玉说,《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可以据此起诉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