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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威海7月25日讯(见习记者李孟霏) 24日,高区法院处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调解,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威海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2011年5月17日,一场大风刮毁了威海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几千平米的大厂房屋顶,和部分正在维修的车辆。据公司统计,车间修复损失17万余元,车辆维修损失2万元,车间修复停工损失10万元,合计约29万余元。面对重大的损失,公司的孙经理想到自己的公司买过财产险。原来,就在2010年7月22日,他曾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为其固定资产(包含厂房等)投保,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费2400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保险费,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23日至2011年7月22日止。孙某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提出的29万余元赔偿有些高了,一气之下,孙某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经过财产鉴定公司鉴定以及法院立案调解,2012年7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前支付原告威海市忠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