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蒲晓磊郝斐然“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正在进行的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审计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与之前的《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相比,表决稿在监督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公开、确保审计工作人员行为受监督等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说明。
据悉,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结果在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投资中的作用,表决稿增加了一款规定:“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此举增强了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的监督、风险防范和完善制度建设功能。
表决稿中还规定,审计机关对于相关审计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专门开展绩效审计。
据了解,此次表决稿对于审计结果公开也作了修改,规定“审计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表决稿中明确,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
表决稿还增加了关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与之前的修改稿相比,表决稿还在“依照协议约定参加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原有内容上,新增加了“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和选派机构的监督”。对于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受监督情况进行了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