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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吕佳)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
《条例》中除了明确经营者不得违反明码标价等规定外,还对行政事业性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明令禁止。如:超越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依此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则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