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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房客将租来的房屋其中一间转租给朋友,引起房东不满,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客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房东将房屋收回。
2006年初,侯女士与房东钱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钱先生位于本市东丽区的房屋,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2万元,每半年交一次,租期内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由侯女士负担。5年间,侯女士按约交付了全部租金。合同到期后,侯女士继续租住该房屋,并交付了去年至今年1年的房租3万元。
去年下半年,侯女士将该房其中的一间转租给朋友霍小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租期一年,租金每个月2000元。钱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侯女士搬离。
原审法院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侯女士虽然否认转租事实,且辩称霍小姐为其合作伙伴,但屡次强调了原告收取属于被告的房租,综合原告提交的被告转租协议复印件,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转租行为。被告辩称,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的转租权。经审查,该合同相关内容为“乙方享有房屋使用居住权、经营自主权,在不影响租金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居住和经营生意,甲方同意并提供一切方便”。该内容仅规定被告居住和经营生意的方式,未表明被告享有转租权之意。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原告同意被告转租的辩解予以佐证,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且原被告之间的书面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原告在其后默许被告续租房屋,并收取被告房租,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侯女士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侯女士称,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约定由其继续使用5年。因租赁未到期,故钱先生诉请腾房应予驳回。另外,原审法院认定被告转租证据不足,据此判决解除合同有误。
二中院认为,因钱先生对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由侯女士继续使用5年的事实不予认可,而侯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对此事实不予采信。因此,侯女士以双方租赁关系未到期为由,不同意腾房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租赁关系已到期,侯女士是否转租并不影响钱先生收回房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