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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车祸,全权委托男方姐夫的朋友处理。朋友将该女子的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交给了男方的姐夫。该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多次向前夫、前姐夫及其朋友索要赔偿金未果,将三人告上法庭。
3年前,女子何丽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何丽通过丈夫小田的姐夫吴某,委托朋友南某全权处理。南某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南某必须把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如数给付何丽。刘某从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款5万元后,将此款给付了南某,南某又交给了吴某。不久,何丽与丈夫小田离婚,她多次向小田、吴某和南某索要5万元理赔款未果,于是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此款。
庭审中,何丽的丈夫小田表示,何丽的医疗费都是田父支出,所以不应再给何丽。对此,何丽并不认可。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南某从刘某处取得赔偿款5万元,并将该款给付了被告吴某。吴某认可该事实,故吴某应承担给付原告赔偿款5万元的责任。被告南某作为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其从刘某处得到赔偿款后应给付原告。而南某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款给付了被告吴某,其行为具有过错,应与被告吴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吴某称已将5万元给付原告,因其提供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何丽主张被告小田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小田主张的原告医疗费由田父支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综上,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万元,被告南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南某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某称其不认识何丽,之所以接受何丽的委托,完全是因为吴某。自己没跟何丽接触过,一直是吴某在中间办理此事,自己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过错。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中院认为,正是南某与吴某侵犯何丽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何丽至今未能收到该款,南某应与吴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南某上诉证据并不充分,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