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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偷电动车,专挑同一个地方下手,今天早上,在包河法院,只有小学文化的利辛人赵某站在了审判席上。
据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在包河区周谷堆批发市场办公大楼,盗窃被害人董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240元。第一次得手20天后,2月27日,被告人赵某又在相同地点准备盗窃被害人郭某的电动车时,被市场管理人员发现并现场抓获。
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赵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无异议,且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2800元,已赔偿完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一次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张兰李玥玥宋边本报记者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