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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称某公司网站虚假宣传,网上售卖的产品与宣传不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其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于2011年底在被告公司所属的某网站上看到有种“陈年养颜茶”,网页介绍中称该产品有“健脾燥湿、美容抗衰老”等功效,赵先生于是购买了10盒产品,价格共计1560元。收到产品后,赵先生发现该产品只是普通的产品,并未获得国家保健食品的批号,故该网站所谓的功效是未经批准的虚假宣传。赵先生认为,该网站为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使用虚假的宣传用语,对消费者造成了误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欺诈。
被告公司辩称,赵先生与该公司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的网站只负责提供发布产品信息的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并不直接出卖任何产品,与赵先生之间具有买卖合同关系的实为提供产品的厂家,故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近,经法院调解,被告公司同意退还原告赵先生货款1560元,并一次性赔偿赵先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