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通讯员思萌淑范)一小伙儿几次容留同事、朋友在租房内吸食毒品,甚至在自己过生日的当晚,又请客和朋友一起“溜冰”。经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近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在君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岁的刘在君是莱西人,在青岛一机械制造公司上班。2011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刘在君和同事李京连在莱西市区北部买了300元的冰毒后,回到刘在君在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的租房处开始吸食,后来,另一李姓和付姓的朋友也加入进来。吸食后,李京连因事离开,其余3人感觉不过瘾,付姓朋友驾车拉着刘在君和另外一人来到莱西市开发区,3人又买了400元的冰毒,在一旅馆开了间房,将新买的冰毒又吸了。
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恰逢刘在君过生日。当天中午,刘在君邀约了同事李京连在内的几个好友来到莱西市区庆祝生日。酒足饭饱后,几人又来到KTV唱歌。其间,刘在君告诉李京连,唱完歌后请他负责买点“冰”,李京连应允。刘在君给了李京连300元钱,一会儿工夫,李京连就将冰毒买回。晚上8点多,两人一起打车回到刘在君的租房处,在租房的门口他们碰到刘在君隔壁租房的同事要回家,刘在君见状以李京连晚上没地方住为由向同事索要了钥匙,后两人在同事的出租屋内将冰毒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