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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蓟县一名男子使用在被害人车辆上安装爆炸装置等手段,敲诈被害人60万元。因被害人一时不愿就范,该男子竟然给主动给他打了六折。最终,该男子未能得逞。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10月14日开始,被告人刘某多次以“北京长兴公司”的名义给被害人金某发短信、打电话,以危害金某两儿一女的人身安全对其进行威胁,并使用在金某的汽车和居住的楼房门上安放爆炸物及恐吓信等手段,对金某实施威胁恐吓,向其勒索人民币60万元。后又发短信称给被害人打六折,因被害人报警未能得逞。
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他因为给金某找工人的事而对他不满,为了吓唬金某,就以给他打电话、发短信、安装爆炸装置等手段进行恐吓及索要现金。但刘某称自己只是想吓唬一下金某,并不真想要他的钱。金某的员工对民警说,他和金某在2010年10月15日早晨7点多开车去丹东,在丹东市一个地方洗车时,发现车左前轮内侧大梁架子上有两个线头。打开车盖子一看,发现有件金属东西在上面放着,拿下来发现是两根导火索,接着一个长方体的金属物件,其接导火索一面用红蜡封着,其余几面都是铝制。他发现上面都是泥,应该安上几天了。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涉爆鉴定书的结论为:送检的导火索为机制工业导火索,送检的雷管为工业8号火雷管。检材经随机抽样试验,起爆效能完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