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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工商宁河分局接到投诉,称辖区消费者李先生在某煎烤肠店花费3.5元购买了一套煎饼果子,食用时吃出异物。随后感觉身体不适,恶心呕吐。遂在家人的陪护下找到该店,说明情况。店主确认后与消费者李某一起到医院检查,共花费240元检查费。检查结束后,消费者李某向店主提出索赔,要求就复查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一次性赔偿其840元。店主不与认可,提出异物是煎饼果子中的香肠的问题,而香肠并不是其制造的,是从某食品商店进的,让消费者找商店去。
当消费者找到食品商店时,商店提出此香肠虽是该店出售的,但是是从辽宁某食品厂进的货,应该找厂家去。消费者与两个经营者反复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来到县消协投诉,请求帮助。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经营者责任引起的消费争议,消费者为解决该争议而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运输费、误工费等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消协耐心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800元,先由两个经营者垫付,再由食品商店向该食品厂追偿。同时,工商部门责令出售问题香肠的食品商店对该批次的香肠进行了下架处理,并进行检测,将视检测结果做进一步处理。(通讯员岳林春徐云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