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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2010年12月16日,陈乐与培训单位签订一份MBA强化培训协议,协议约定了培训价格,以及甲方(陈乐)必须提交真实、准确、合法的个人信息、证件等内容。此外,双方还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考试分数线达到国家最低录取分数线,但因乙方原因,而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乙方退还培训费。合同签订后,陈乐向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费1.1万元,培训单位为陈乐提供了培训服务。陈乐参加当年的MBA考试时取得了205分,通过当年的分数线200分。可是考试结束后,陈乐并未被所报考的大学录取,经被告调剂后,陈乐到另外两所学校参加复试,但陈乐的姓名并未出现在该两所学校的复试名单中。至该年的MBA录取工作结束,陈乐未接到任何一所大学的复试通知。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达到分数线并且同意调剂,但并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从而被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乐与培训单位签订的MBA强化培训协议解除,培训单位退还陈乐教育培训费1.1万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