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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生意场上输给了竞争对手心生怨恨,打电话威胁对方敲诈钱财,还打伤对方。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缓刑,并令其在缓刑期间禁止接触被害人。
张某现年30岁,手下有一支施工队。2011年春,张某获悉一家企业要拆厂房,即与负责人联系,因双方没谈拢,工程被另一施工队取得。张某认为对方“哄抬物价”、“横刀夺爱”,决定报复。
张某四处打听,得知另一施工队两名“包工头”的姓名和住址,多次给两人打电话,威胁要砸车、打人,勒索钱财。两人同意给张某6000元。见面时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将其中一人随身携带的1万余元现金拿走,并将其踢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张某被警方抓获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敲诈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期间禁止接触被害人,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