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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赵某携带高某为其提供的一万元钱到云南买毒品,回津后在一洗浴中心进行交接,被警方当场抓获。共同触犯运输毒品罪的二人,受到了应有的刑罚。
2011年6月间,高某委托赵某到云南瑞丽市为其购买毒品,并提供一万元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和来往路费。他还承诺,赵某将毒品运回后,再给予其一笔“好处费”。2011年7月3日,赵某去往瑞丽,在高某介绍的毒贩处购得海洛因50.6克,随后将这些毒品运回天津。当月11日,公安干警在南开区一洗浴中心内将交接毒品的高某、赵某一起抓获,当场将海洛因收缴。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高、赵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