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报记者王宁宁报道◎新闻背景: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到的1岁女童雯雯,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轧。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冲上道路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冲上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时的行为,如果没这个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会受伤。
这件事情的起因是雯雯跑上了马路,李舒舒为了保护雯雯的生命,冲上去实施援救,然而不幸被肇事车辆撞倒,李舒舒在成为见义勇为英雄的同时,还被扣上了一个“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帽子,并且要为自己的受伤负一定责任。为何让英雄流血还流泪,此事件引起市民广泛讨论。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应该分为两方面看待,首先李舒舒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需要受到表扬和认可的;其次李舒舒的行为虽是一种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但其属于紧急避险情节。这点在法律上也是有所体现的: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舒舒为了保护女童从而妨碍了交通安全,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还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对舒舒造成伤害的肇事车辆需要赔偿两位伤者,不过不是全赔,雯雯作为一名只有1岁的儿童,她的监护人没有看护妥当,并出现交通事故,需要对此事件负一定责任。也就是说,舒舒见义勇为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负的责任也应该由雯雯的监护人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有类似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会出现见义勇为的英雄被追究责任的事件,是因为我国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应订立一部类似于国外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彻底保护好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