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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络舆情这一全新概念。网络舆论监督在我国当前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操作比较方便的特点,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某一事件的评论员,并且在社会共同关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群体效应,最终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使得人们不得不对这种观点进行关注,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否则就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对于这样的群体效应,通过最近几年的典型案件,笔者深有感触,当某一案件引起网络围观之后,其审判结果往往就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
由于网络传播形式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关注典型案件的途径增多,并且传播的速度也变得更快。现阶段,网络舆情的传播形式除网络新闻、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网络评论、网络聊天室等传统交流模式的应用外,近年又出现了维基、聚合新闻等新形态的信息交互模式。以QQ、MSN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舆情模式,以博客、播客、个人新闻台为代表的个人网站舆情模式和以手机短信、手机彩信、手机电视、手机广播、手机报纸、手机杂志等为代表的手机舆情模式成了网上舆情在表现形式上的新动向。不过,目前最新也是最不容忽视的舆情通道就是微博,不管身在何处,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随时将自己的所见、所想发在微博上,并且极易引起围观,并快速传播。
网络舆情之所以能够快速传播,是因其传播的观点容易引起社会的共鸣,所以网络舆情在很多时候能够反映人们“草根民主”与“底层正义”的强烈诉求,代表了最为广泛的社会道德准则,这就使得进行司法工作的时候,需要关注并认真对待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对司法工作起到舆论监督作用,对司法无疑具有积极的影响。要理性利用网络舆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善于吸收借鉴网络舆情中的民意,勇于接受网络舆论监督,集中民智、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使判决结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社会的认同感。
对网络舆情进行关注,并及时就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审判问题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情况下及时回应,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公正形象。近年来,从国内一系列因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案件分析来看,主要表现为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知情权需求与新闻能力传播滞后的矛盾。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法院的事件、行为等问题发表言论,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引发为舆论热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定倾向性的意见,而这种意见往往又是以负面声音居多。如稍有引导或处置不慎,极易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网络舆情虽在很多时候能够反映“基层民意”,但是群体效应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盲目性,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打着反映民意的旗号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工作中,要关注网络舆情,应对网络舆情,一定要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向正确的民意倾斜。
其实,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产物,其本身可能就是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网络舆情的扩大化,会不断炒作这些社会问题,案件常常会变成事件。有学者曾将涉腐、涉富、涉黄、涉黑、涉纪、涉法、涉权七类事件列为网络舆论炒作热点,当前涉及法院或法官的舆情又处于网民敏感舆情的叠加中。
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激发了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人们在传统媒体或现实情境中表达意见时通常要表明真实身份,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的充分暴露往往会使意见表达者担心带来负面影响而顾虑重重。相比而言,人们在网络媒体上表达意见和建议是匿名的。正是这种匿名性所带来的特有掩饰功能,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各种新闻事件的评论和意见交流。通过论坛、博客等方式,共同关注各种热点信息和事件,各种观点互相碰撞、交锋和融合,能够在短时间内集聚广大网民的意见,最终形成并爆发出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由此可见,网络舆情作为民意的一种体现,它带有较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变动性。而民意本身的多变性决定了法官在面对民意时,应该充分尊重社会公众和网民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心情,理解他们反对司法腐败的热情和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并据此给予足够的宽容。
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网络舆情所能正确反映的民意就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裁判不仅仅是逻辑推理,有时必须权衡多种因素,考虑各种价值和目标。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胸怀开阔和兼收并蓄。如果法官通过网络舆情提前了解民意,在审判过程中考虑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顾及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并进而在个案中作出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判决,这种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将大大提高。因此,各级法院可以组建专门网络舆情队伍,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及时关注媒体和舆论中有关法院或法官的信息和评论,掌握涉法舆情动态和社会反应。做好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将舆情事件的处理从事后处置型向事前预警型转变,善于将小事情放置在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提高司法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舆情风险的可预知性,科学地做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做出预警,把握舆情控制的主动权。
公正需要稳定性,绝对不能仅仅因为受网络舆情的变化就去随意改变判决。在法院已经判决之后,应当允许网络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发表评论,包括肯定性的评论和否定性的评论。要在全面地收集舆情素材基础上,从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与洞察力进行分析和评判,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揭示和判断舆情的状况和走向,保证自己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而不是追随“民意”变化。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