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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对环境影响评价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轻落实、程序中走过场是许多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违法成本低也是一项重要因素。”禹州市法院法官分析认为,“这一维权案例同时说明,社会公众对影响自身环境质量的维权认识有了极大提高,通过司法的矫正正义为环境污染敲响警钟,对治理环境污染有很大的作用。”
在生态保护中开发、在经济建设中保护生态,被称作经济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破解这道难题,走一条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国家不遗余力。目前,我国相继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止环境污染的一个关键环节。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对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工程项目顺利审批的“程序需要”,或者认为要按部就班走环评程序就会牺牲发展速度。因此,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噪声、防护距离等相关污染防护措施,从而为日后环境污染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此外,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种情况:片面发展,引进项目缺乏环境影响科学论证和正当决策;执法不力,对项目建设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现象,未严格执行监管责任和治理措施。此外,企业规避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其自身的原因。重大项目建设往往路线长、涉及面广、周边环境复杂,在人力资源有限、压缩成本需要的情况下,难以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对象做到逐一排查,存在侥幸心理。
“一些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承办法官说,“一家从事养猪的农副产品公司也碰到了相似的遭遇。一条完工通车的高速公路距其养猪场仅相距133米,噪声污染导致母猪流产、难产、死胎,出现狂奔乱叫、长速慢、仔猪成活率下降等反常状况。三年多来,因对环境污染认识欠缺,原告根本没有意识到所受损害系环境污染所致,养猪场基本处于惨淡经营的境地。”
“这一事件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另一个特点,受害人往往因信息掌握不对称,专业认识能力欠缺,举证困难而处于弱势地位。”承办法官说,“环境保护,不仅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安居乐业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针对经济转型期环境污染高发的态势,法官建议,在“专家环评”的基础上接受公众环评,扩大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要严格企业环评责任,注重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谁污染谁埋单,既要赔偿受害者损失,又要承担修复环境成本。同时,要坚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矫正“建设以环境为代价”的错误观念,切实把环境影响评价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