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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星航费文彬)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许文强运输毒品上诉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
2011年4月27日19时30分,许文强受“阿红”雇佣,驾驶摩托车到龙州县水口镇共和村板棒屯的界河渡口接取一纸箱毒品海洛因后欲送往龙州县龙北农场附近。当晚20时许,许文强途经龙州县公安边防大队叫堪公安检查站时,被检查站执勤的边防战士截获,在纸箱内发现可疑毒品海洛因73块,共净重24359.3克,随机抽取的10块样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均确认为海洛因且含量为64%至71%不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许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文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广西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文强明知是毒品而帮他人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许文强运输毒品海洛因达24359.3克,数量特别巨大,且含量很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许文强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许文强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法律规定,该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了解,该案已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当天庭审的审判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列格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出庭支持公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0多人到场旁听了此案的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