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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自幼患脑瘫的女儿已近不惑之年,相依为命的母亲如今多种疾病缠身,不得不花钱请护工照顾脑瘫女儿。为了保障基本生活,该母亲将离婚30多年的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一审获得法院支持,被告每月付的抚养费由800元增至2000元。
据了解,年近40岁的女子阿兰(化名)自幼患有脑瘫,经司法鉴定符合一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阿兰10岁时父母就离了婚,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如今父母都已经年过花甲,母亲因多种疾病缠身,已不能独自照顾阿兰的生活,自2010年起请了护工,每月要支付护工费2400元。自2007年起,阿兰的父亲一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为此,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阿兰作为原告,向红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兰的父亲将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2600元。被告既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原告因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完全依靠他人护理。现被告每月给付的800元抚养费已不能解决原告正常的实际生存需要,原告主张被告增加抚养费,予以支持。
增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考量原告之母及被告的月退休金收入,以及原告的实际生存需要。经过调查,被告每月的退休金为3730元,原告之母每月的退休金为1530元,被告月退休金高出原告之母2.4倍,故被告应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数额,以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为宜。作为原告的亲生父母,不应计较得与失,应责无旁贷为孩子付出,尽抚养之责。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判决,被告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