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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保安员“上24小时歇48小时”,出交通事故后自行在家休养。日前,他将单位告上法庭,索要加班、补偿金等。法院审理认为,其实际月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166.64小时,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并另付加班费的25%作为拖欠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008年,姜先生应聘到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上24歇48”。2011年5月,姜先生因交通意外受伤,其单方面认为自己“应该休假”,未向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整整三个月没有上班。同年8月,姜先生来到单位希望上班,单位让他“在家等通知”。这一等,便再也没有上班。
2011年年底,姜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病假”期间工资、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的冬季取暖补贴和工作以来的加班费,共计37000余元。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支付姜先生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驳回姜先生其他请求。此后,姜先生将单位告上法庭,继续索要上述费用,并要求单位另外支付加班费的25%作为拖欠支付该费用的经济补偿金。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递交《休假证明书》,被告有关领导未批准原告休假,原告在2011年5月至8月间未为被告提供劳动,故原告主张的病假工资无法律依据。原告工作时间为“上24歇48”,每月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时间166.64小时,被告应给付延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冬季取暖补贴335元、延时加班费18820余元及经济补偿金4700余元。
律师说法:单位不给加班费员工有权索补偿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释,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延长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费的违法行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支付延时加班费的,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加班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支付赔偿金。(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