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谋取利益,与多人勾结,虚构姓名,以做媒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日前,蓟县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64岁的周某系本市蓟县农民。2004年1月初,周某与崔某、薛某、王某(均已判刑)及杜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意图以给杜某介绍对象为由骗取钱财。后几人按照分工,由杜某谎称其名叫“王晓艳”,薛某冒充“王晓艳”之父,周某冒充“王晓艳”之伯父。王某与崔某则通过他人将杜某介绍给蓟县某村村民金某。同时,王某还将自己在某村的房屋租借给杜某等人,作为“王晓艳”的家,由此骗取了金某信任。后周某等人采取相亲、定亲的手段,多次骗取金某现金共计5700元。此次行骗得手后,周某又于当月伙同崔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蓟县某村村民张某现金5060元。2011年6月,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