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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刘先生花35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刘先生入住后,又被告知原房主欠了上万元的物业、采暖等费用。日前,刘先生将原房主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原房主行为影响了刘先生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判决其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刘先生于2011年5月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出资35万元购买王某的房产。刘先生交付定金1万元后,王某协助其办理了房屋贷款。经房管局资金监管后,王某收到全部房款,房产过户至刘先生名下。按照约定,王某应于2011年9月腾空房屋,并将钥匙交给刘先生,但到了交房日期后,刘先生却联系不上王某。刘先生自行将门锁打开入住,却被物业部门告知,王某尚欠物业、采暖等费用共1万余元。
刘先生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3.5万元,并要求被告交纳所欠相关费用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王某未按合同约定结清物业、采暖等费用,致使刘先生的房屋使用权受到影响,给其生活带来不便,王某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若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所列条款的约定或中途解除合同,均造成违约事实,违约方须向其他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法院认为,王某的妻子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刘先生起诉她作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又因刘先生未实际垫付王某所欠费用,驳回其要求王某交纳相关费用的请求。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对王某妻子的起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先生违约金3.5万元,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