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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遭遇车祸身亡,其身份无法确定,公安机关通过登报寻找其家属,也未能如愿。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宝坻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会同民政部门成功为还没有见到面的被害人家属主张民事权利,依法获得的赔偿金26万元暂由民政部门保管,待找到其家属后发还。而本案中,肇事司机王某因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被法院从轻判处。
今年2月10日21:20,王某驾驶轿车沿宝坻区南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岛咖啡”门口处,将一名步行男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死者身上找不到任何有价值线索,在认定事故责任后,交警部门在媒体发出公告,要求被害人亲属前来认领尸体并处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人认领。随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宝坻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此案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时,其认罪态度很好,并积极要求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真诚求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但是,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无人代其主张权利,民事赔偿无法进行。
为解决这一难题,宝坻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共同探求“谁是替‘无名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适格主体”这一法学命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和亲友能够担任监护人的,将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是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当地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民政部门是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职能部门,应由其代被害人主张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该院具有支持民政部门以“无名氏”监护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此规定又与其他司法解释相冲突。
为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使肇事方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中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对其的教育、感化、挽救,检察机关决定依法据实,让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一是从刑事和解入手,让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人,不参加诉讼,只主张损害赔偿权利充当被害人赔偿金的保管者。二是民政部门与肇事方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在得到赔偿金后,需开设独立账户进行保管。公安部门对死者进行DNA取样并保存。三是如果日后有死者家属进行认领时,由公安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认领者与死者有血缘关系后发放赔偿金,避免赔偿金被冒领。如果无人认领,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应上缴国库。此处理方案得到了公安、民政部门的积极配合。
此案在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亲属与区民政局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款项262501.5元已打入民政部门指定账户提存保管。王某也因认罪悔罪,主动给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而受到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