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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江门讯(记者陈杰通讯员孙伟铭)昨日上午,涉及深圳、珠海和江门三地的珠三角“潲水油大王”案件有新进展,被告人张武炎、李正华、陈锦森、李纳景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在江门蓬江法院第三次公审审结,其中主犯张武炎被判入狱18年,其他三人也被依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判罚。
使用暴力逼同行退市
据指控,上世纪90年代初,张武炎开始在江门从事潲水油收集及粗加工,后将业务拓展到深圳,将从深圳收购回来的成品潲水油运到江门转卖获利。
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张武炎在深圳清水河环卫处理站成立了潲水油加工场,以罗湖区环保局潲水油收集试点的名义收集潲水油,并与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环保部门签订协议,取得上述区域潲水油的收集“资格”。
随后,张武炎雇佣陈旦朋、肖新等人组成巡逻队,在上述区域巡逻,对当地从事潲水油收集的严某忠、殷小明等人进行打压。检方称,张武炎为了将严某忠等人赶出深圳潲水油行业,多次对严某忠等人进行恐吓、警告和暴力打击,逼迫其退出。
低价强买不成持刀砍人
法院查明,张武炎等人为了垄断潲水油收购市场,不惜对其他同行等进行暴力打击和伤害。2007年6月的一天,因张某权没有将潲水油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正华,李正华找到廖某等人将被害人林龙炳误以为是张某权,持刀砍伤林龙炳。
自2000年至2008年,张武炎亲自或纵容其下属人员在深圳、珠海共实施了6次违法行为、2次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其亲自带领巡逻队员实施了伤害严某忠的违法行为,以及纵容张志良、吴国铨等人对被害人张灿辉等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