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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马兰报道天津塘沽星美公司成立于1996年,现为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业务,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沿用“星美”的字号。该公司在全国拥有众多代理商,产品销售覆盖国内外。“星美”的字号已被公众知晓与接受。
去年,塘沽星美公司发现,业界出现了一家名为“塘丽星美”的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名称和业务范围与星美公司高度相似。塘沽星美公司认为,塘丽星美的行为侵犯了星美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混淆了消费者对两家企业的产品来源,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塘沽星美公司向法院起诉塘丽星美公司。
塘丽星美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公司是经工商行政许可依法核准的,相关证照齐全,公司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原告提出的公司名称高度相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点显然不成立。对方企业名称中的“天津塘沽”为行政区划,公司名称是“星美公司”。而自己企业的名称是“天津塘丽星美”,明显与“塘沽星美”名称不同。◎律师评析: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李金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的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原告天津塘沽星美公司企业名称包含字号经过原告经营,在社会上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知晓度和美誉度。而被告注册使用的“天津塘丽星美公司”,两企业名称之间仅一字之差,具有明显的仿冒故意。两企业经营相同的业务范围,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对原告公司构成侵权。律师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支持。(塘沽星美、塘丽星美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