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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版连续刊登了《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下月起实施交管部门为您详解相关细节》的前两部分,今天刊登最后一部分。
13.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保险单正本;本方车辆维修发票;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车辆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驾驶人体检回执;《赔款收据》或《转账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赔付。
14.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责:
无责方车辆损失2000元以下,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理赔;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部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全责方车辆自身损失,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项下理赔,全责方未投保该险种,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理赔;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按照责任比例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