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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刘长欣通讯员/李世寅)受人指使,一男子浇汽油放火焚烧他人汽车。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被告人阿龙(化名)犯故意损害财物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凌晨,阿龙携带一瓶汽油并驾驶摩托车来到东升镇佑生路附近,将汽油倒在阿明的汽车车头处并点燃(损失价值人民币7.05万元),后逃离现场。但阿龙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阿龙获得了被害人阿明的谅解。
原来,阿龙是受人指使而作案的。据阿龙供述,自己与阿明及阿秋等人曾在2005年合伙办厂,但过了几个月就散伙了。后来,阿秋与阿明因情感及财产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因阿秋与阿龙较为熟悉,她便指使阿龙搞坏阿明的汽车。
于是,阿龙准备了一个绿色塑料瓶,装上汽油并带着打火机来到案发地点。趁四周无人之机,他将汽油倒在阿明的白色丰田小车上,点燃逃离。阿龙供述时称:“由于逃跑慌张,摩托车脚架来不及收起,跑了约100米就摔倒了,然后我就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阿龙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龙获得被害人阿明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